• 岳阳公证流程一览

      1、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受理 。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4、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5、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

    2024.06.25

  • 岳阳公证材料有哪些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4.06.25

  • 衡阳公证提存申请条件

      衡阳公证提存申请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

    2024.06.23

  • 衡阳公证提存申请材料有哪些?

      衡阳公证提存申请材料有哪些?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2024.06.23

  • 衡阳公证提存对象及条件

      衡阳公证提存对象及条件  一、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

    2024.06.23

  • 衡阳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

    2024.06.23

  • 衡阳公证争议处理方法

      衡阳公证争议处理方法  一、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证机构收到复...

    2024.06.23

  • 衡阳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规定

      衡阳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规定  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 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二、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

    2024.06.23

  • 衡阳公证特别规定(办理人+争议调解)

      衡阳公证特别规定(办理人+争议调解)  一、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二、公证...

    2024.06.23

  • 衡阳终止公证情形

      衡阳终止公证情形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

    2024.06.23